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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4-23 22:41:25    文字:【】【】【

  为深入推进落实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十条措施,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

  经风险评估通过的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进出口贸易或物流企业。企业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专属配套的进出口贸易或物流企业应与高新技术企业以捆绑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已参与试点的生产型企业或集团企业的关联企业,企业申请不受“2年内有进出口活动或为进出口活动提出相关服务”的限定。

  真空包装、防光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会影响性能品质的高新技术货物。目的地与注册地海关在同一关区范围内。

  进口:试点企业备案进口货物在口岸可免于开拆包装检查,由目的地海关派员至企业生产车间或仓库上门检查。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货物质损风险。

  试点申请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对于试点货物目的地检查配套管理制度,划定专门的堆放、检查场地,设置明显区分标识,安装监控设备,保证存放场地监控影像可供目的地海关抽查。

  “货物属性”应填报“41(真空包装等货物)”。如不采用试点模式,则“货物属性”不得填报“41(真空包装等货物)”。

  进口试点货物应规范填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目的地指令下发系根据企业填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进行自动匹配,如未填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将无法适用试点模式。为避免系统识别出现偏差,建议试点货物暂不采用“两步申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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